2018年以来,对于需要缴纳基本电费的两部制用户,国家规定了三种缴纳基本电费的方式,分别是按容量缴纳、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和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用户根据自身用电特性,可按季度修改缴纳基本电费方式(每3个月可修改一次)。若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用户与供电单位签订的合同需量值需每月申报,当月未申报则继续沿用上月申报值。一个3选1的过程,但在现实中,主动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的用户很少,在18年政策之前,并没有实际最大需量的缴纳方式。很多企业在将按容量缴纳更改为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后,并没有结合18年的新政策,进一步优化自己的缴费选择。所以大致上,市场上所谓的“容改需”,就是在按容量缴纳和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两种方式进行选择。至于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的适用场景比较窄,但也值得再下一文,着重讨论。测算比对暂时忽略合同最大需量的选项,那么比选的对象就剩下按容量缴纳的容量基本电费和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的需量基本电费。容量基本上就是用户报装变压器容量的总和,实际最大需量可以查询计量表。而各省每个电压等级的容量和需量电价已随输配电价核定文件一道公布了。所以比选起来很简单,容量×容量电价比对实际最大需量×需量电价某安徽省10kV两部制用户,供电容量3300kVA,当地容量电价30元/kVA,容量基本电费=3300×30=99000元。当月实际最大需量为2640kW,当地需量电价48元/kW,需量基本电费=2640×48=126720元。需量基本电费大于容量基本电费,故用户当前选择按容量缴纳基本电费方式正确。需量阈值对于仍采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结合当地的容量/需量电价,我们可以得到实际最大需量的阈值,即容量×容量电价/需量电价。该阈值的意义就是,当实际最大需量低于该阈值,则可以进行容改需的调整,否则便不能。2023年6月国家发布的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中规定,全部省份的容量/需量电价,按电压等级重新制定。同一电压等级的需量电价为容量电价的1.6倍,则实际最大需量阈值=容量/1.6,即容量*62.5%。如果实际最大需量低于变压器容量的62.5%即可考虑进行“容改需”,此规则全国通用(深圳除外)。经验判例但这四个参数中最不容易获取的就是实际最大需量,那对于一些只有电费单,但是没有实际最大需量查询条件的用户,该如何进行粗浅的判断呢?这里有一个不算很科学的方式供大家参考,就是通过容量基本电费在用户总体电费中的占比进行初判,大致的判据如下: 若比例≤15%,小概率可进行调整。若15%< 比例 < 25%,中等概率可进行调整。若比例≥25%,大概率可进行调整。 但要明确的前提是,用户当前按容量缴纳基本电费。不过这只是临时的权宜之计,建议还是尽量去抄表进行量化判断;案例一:比如一辽宁用户,变压器容量315kVA,目前按容量缴纳基本电费。辽宁省10kV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费中,容量电价为23元/kVA,需量电价为36.1元/kW。这里的单位略微有点差异,是因为kVA是视在功率的单位,而kW是有功功率的单位,二者虽然叫法不同,但属于一个类别。查看用户几个月基本电费占比,发现都在20%左右,按照经验判断应该适合做“容改需”的调整。备注:2023年1-5月份辽宁需量电价为22元/kVA,6月后调整为23元/kVA但是真当看到用户的实际最大需量时,却让人大跌眼镜,因为实际最大需量已经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了,用户经常会满载甚至超载运行。下图为用户8、9月实际最大需量值,倍率系数为400,则8月最大需量 0.9113 × 400 =364.52、9月最大需量 0.8677 × 400 =347.08。而之所以基本电费占比高,是因为用户用电比较集中,因此电量相对较小,故而基本电费占比高。而且在为数不多的用电时刻,实际运行功率还很大,辽宁315kVA变压器的最大需量阈值为201kW,现在运行功率都超过变压器额定容量315kVA了,那更不能适合做容改需了。案例二又比如一浙江用户,变压器容量1250KVA,浙江省10kV两部制用户的基本电费中,容量电价为30元/kVA,需量电价为48元/kW。用户采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每月固定支出1250×30=37500元。某月总电费为295855.14元,基本电费占比仅为12.68%,不太适宜做“容改需”。但用户用电负荷较平稳,生产行为较为连续,查询电表实际最大需量为0.3931,还原倍率2000后实际最大需量为786.2kW。若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则需要支出786.2×48=37737.6元,相比按容量缴纳的37500元要高。但一定不要忘记2023年5月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中新增的关于需量基本电费折扣的新政。若用户当月用电量/变压器容量≥260时,需量基本电费可以按90%缴纳。该用户当月用电量为363160度,变压器容量为1250kVA,相除可得结果为290.53,已大于260,故而需量基本电费可以打9折。九折后的需量基本电费为:37737.6×0.9=33936.84 <37500这样测算容改需就有了大概3500多元的节约,全年累计下来也会有近4万余元的节省。这是可以结合其他月份的情况,酌情进行容改需的判断。在看不到电表实际最大需量的条件下,本文给出了上述初判公式,但不论是从电表,还是从电网公司APP上,我们还是有方法看到用户的功率曲线以及实际最大需量值,尤其是对于这些涉及到支出的判断,还是要慎重些,最好能够依据实际数值来进行量化。刚才提及的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中也重新公布了各省每个电压等级的容需量电价,在用户最为集中的10kV这一等级绝大部分省份的新电价相比上一监管周期,都有不同幅度的上调,其中需量电价上调的幅度要明显大于容量电价,于是在市场上,很多当初做了容改需的企业可能也要面临需改容。不过现在基本电费的选择已经不是什么信息差了,但在北方还是有很多企业更新信息很慢,接触信息的渠道也不算太多导致还会有很多用户没有按最优的方式缴纳自己的基本电费。算法是很简单的,但也不要忘记将260利用小时数所产生的折扣考虑进去。而对于合同最大需量,本文并没有拿出来和容量方式进行比较,原因是其在很多方面都劣于按实际最大需量方式的缴纳。不过我曾经是极力反对选择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基本会让选择这种方式的用户无脑更换为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甚至一度怀疑这种缴纳方式现在存在的意义。但最近我对其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因为我发现了它可以应用的地方,或者说有点好玩的地方,下一篇文章就讲讲它和实际最大需量之间的权衡。

需量,即需求量。在电力领域泛指用户对于用电功率的需求,可以理解为在某个时刻,用电户从电力系统获取的瞬时功率值。而实际最大需量,就是这众多需量中的佼佼者,那个最大的值。其有时间范畴,目前是一个抄表周期内抄见一个值。大多数省份的抄表周期都已经实现了自然月抄表,即从每月1号0时至月底日24时,故而这个实际最大需量值就是本月需量的最大值。但这样表述尚还缺一丝严谨,毕竟规定了时间范畴,但具体这些“瞬时”的功率到底该取哪个时间颗粒度呢?是每秒的,还是每分钟的?真实的实际最大需量统称为月15分钟平均功率的最大值。熟悉电力系统的朋友会知道每天电力的96点值,即15分钟一个点位,全天24小共96个点。96个点虽然将一天划分成96个15分钟时段,但实际最大需量并不是这些时段的最大值,而是一个滚动计算的值。滚动计算的月实际最大需量值示例例如,从月初第一分钟开始抄录当前分钟的电量值,每分钟都要抄录,从0到第15分钟,获得第一个15分钟时间段,用第15点抄录的电量值-第0点抄录的电量值获得该15分钟的总用电量,再除以时间获得该段的平均功率,即为需量。当时间带来第16分钟时,继续做计算,此时用第16点抄录的电量值-第1点抄录的电量值获得该15分钟的总用电量,同样求得平均功率,若大于刚才的平均值,则替代其成为实际最大需量,否则仍然维持刚才的平均值为实际最大需量。所以这也是为何实际最大需量值是滚动计算,每天并不是96个值在互相比较谁最大,而是1440个值在比较谁最大。而放到全月则每天都要进行这样比对,最终的胜出者即为当月的实际最大需量值。看似很复杂,其实在实际中我们无需这样亲自测算,因为这里面的内在逻辑和算法早已嵌入电表中,我们只需要从电表上查出用户的实际最大需量值即可。电表的最大需量值查询页面有“需量”二字,不仅展示了当前月的实际最大需量值,还可以展示这个最大需量值发生的时间,精确到分钟。但要注意一点的是,这是当前月的,很可能你去查表的日子并不是当月最后一天的最后时刻,故这个查看到的值到底能不能最终成为月实际的最大功率值还不得而知,要看月剩余时间里是否有值能够替代它。如果能够点击电表的白色按键,除了查询当月的实际最大需量值外,还可以查看上一抄表周期也就是上个月的实际最大需量值,同样可以查询到相应发生的时间。除了查询电表外,部分省份也会在电费单上体现该值。若用户是按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则电费单的计量区域一定会显示该值。但若用户按容量收取,或者是执行单一制电价根本不缴纳基本电费,大部分省份的电费单不会把这个月用户的实际最大需量值公布出来。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江苏省,不论用户是单一制还是两部制,不论是按何种方式缴纳基本电费,其出具的电费单均会展示用户的供电容量和实际最大需量,方便用户判断比选。实际最大需量的详细探究如上,但在日常讨论中,为了方便起见,我们依然可以用月最大功率值来替代实际最大需量值进行思考,偏差不会太大。用户当月的功率曲线也可以在网上国网APP中查到,展示的虽然是每日96点功率值,但无碍作为参考,可视为模糊的精确。

目前,两部制电费用户缴纳基本电费方式有按供电容量缴纳,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三种方式。各省或地区容量及需量电价随各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一同公布。按容量缴纳按供电容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结合自身变压器的容量和当地省份对应用电等级的容量电价求得当月基本电费,计算公式为:供电容量(kVA)×容量电价(元/KVA)大部分用户的供电容量就是其变压器容量之和,但某些用户有高电压等级直挂的电动机设备(商场、酒店用户),其容量也要一并被纳入供电容量中。可见按容量缴纳基本电费,与用户本月是否发生用电量毫无关系,哪怕用户这个月一度电没有使用,但因为供电没有办停,这笔费用依然要缴纳。对于容量基本电费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点,首先就是对于双电源用户,两路电源不论使用与否其容量基本电费都要收取。第二点,如果用户于某月中有办停、减容、新增或恢复等影响变压器容量等行为,则根据实际运行天数来折算供电容量。比如某地区两部制用户,运行两台变压器,每台容量1000kVA,则其合计供电容量为2000kVA。每月基本电费按容量缴纳,则计费容量就是2000kVA。若某月中用户于第11天开始办停一台变压器,则对应月基本电费计费容量=1000+1000×10/30。需要注意的是月总天数统一用30天,而非当月实际有多少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实际最大需量近似为用户当月从电网侧用电的最大功率值。但在实际电力系统概念里,用户侧的实际最大需量为当月每15分钟平均功率的最大值。该值可以从电表中读取,乘以用户相应倍率后即可还原成实际最大需量,单位kW。选择按此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月基本电费计算公式为:实际最大需量(kW)×需量电价(元/kW)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的基本电费因为每月最大需量值的变动而不会一致,这一点和按容量缴纳有很大的区别。可见按实际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可以避免按容量缴费式的尴尬。用户不用电或者用电相对较少时,则其实际最大用电功率的需求值也不会太高,进而会降低基本电费水平。用户如果有多块供电公司计量表即多计量点,则每个计量点的实际最大需量值单独抄录,需量基本电费也单独核算。而对于一用一备双电源用户,因为某个用电时刻仅有一路供电,则其双路电源单独抄录实际最大需量值,但取其中的最大值为结算值。若本月中用户存在办停、减容、新增或恢复等影响变压器容量等行为,不影响实际最大需量的计量,也不会产生因运行天数不足月而发生的天数折算。用户当月供电量/总变压器容量≥260h时,需量电费按90%收取。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每月需要向供电公司申报合同需量值,未申报则按上月申报值延续。合同需量申报值有规定的下限,即不得低于用户总变压器容量的40%,例如用户变压器容量1000kVA,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其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合同需量值不得低于400kW。对于按此方式缴费的用户,依然需要对照电表抄录的实际最大需量值。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值的105%时,超过 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例如,用户与供电公司签订合同需量值为500kW,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为400kW,则核算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值为500kW。若当月实际最大需量值为560kW,超过合同值500kW的105%即525kW,超过35kW,则最终计费需量值为500+35*2=570KW。这里有一个略有意思的点,就是若用户实际最大需量值超过合同需量值,但并未超过其105%时,会依然按照合同需量值收取,而并非实际最大需量值。若用户当月供电量/总变压器容量≥260h时,需量电费按90%收取,这条同样适用于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的用户。综上,用户选择缴纳基本电费有两大类三种方式,一类为按容量缴纳,一类为按需量缴纳。其中按需量缴纳又可以分为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和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两种。有选择就可以比较,进而得出最适宜自己的缴费方案,三种方式的比选,需要一定的数据作为判断基础,而其中最关键的值就是实际最大需量值。

两部制电价一直是电力系统的特色,不论是在发电侧、电网侧还是用户侧,处处可见两部制电价的身影。在用户电价构成的系统运行费中有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有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价,这就是给予发电侧发电机组和电网侧抽水蓄能电站机组予以固定资产投入补偿而产生的电价。该部分价格的产生都是由国家核定总体的补偿金额,然后各省和地区拆分到月,再根据所预测的工商业用户当月用电量,最后形成度电折价。这部分收益之所以叫做容量电价,意味着其结算的基础是机组或电站可以提供的容量,而非电量,付费的原因是你可以随时提供的一种能力。除此之外呢,煤电发电量以及抽水蓄能电站的发电量还会有一部分收入,结算的基础是运行时所提供的电量。这也就是两部制的中“两”的由来,一部分与容量能力有关,一部分与电量实际有关。而与用户息息相关的两部制电价就是基本电费了,该部分费用用来补偿电网供电线路、变配电设备的固定投入,其实也是一种“随取随用”的供电服务,与“用多少给多少”的电量服务一道,共同构筑了向用户收取的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收取基本电费的历史由来已久,最早阶段,大部分用户默认基本电费的收取方式都是按供电容量缴纳。而用户的供电容量基本可以等同于其变压器容量总和。每个省公布自己的容量电价,单位:元/kVA,再根据具体用户的供电容量(单位:kVA),求得每月应缴纳的基本电费。2015年电改9号文下发以来,输配电价改革逐步推进,作为随输配电费一同征收的基本电费也越发灵活,用户开始有更多的选择。用户可以结合自身的用电情况,合理地选择缴纳基本电费的方式,进而降低总体的用电成本。2016年国家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通知规定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容量缴纳,也可以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变更周期由年更换为季度。同时对于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文件也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和计算方法。简而言之,一些因为停产或半停产,但也不能停止供电的企业在基本电费缴纳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避免了用电量很低但却要缴纳高额基本电费的现象。2018年结合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降低一般工商10%电价的精神要求,国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通知中的一条与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有关,即在2016年文件二选一的模式下,增加了第三选项,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缴纳模式正式由二选一变成三选一。需量即用户用电的需求量,可以简单地把需量理解为用户当前从电网侧获取的功率值。而最大需量值,就是这个抄表周期内用户从网侧获取功率的最大值。有了更多的选择之后,基本电费的缴纳选择也更加灵活了。虽然政策已经很明确,但用电企业的感知力却不强,彼时有很多知晓政策的服务商,去给用户提供这种类似“信息差”的容改需服务,通过代理用户向供电公司申报变更手续,调整用户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再从用户节降的基本电费中抽成获利。2023年国家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件中涉及基本电费调整有两方面内容。第一就是随着新监管周期输配电价的核定,各省也重新核定了自身的容量单价和需量电价。在该文之前,各省的容量和需量电价,不论任何电压等级都是统一的价格。而此次文件将容需量电价也从不同电压等级做了区分。整体上看,用户最为广大的10kV企业普遍容需量电价上涨,尤其是需量电价上涨幅度还不小。第二个调整的方面是对于选取按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用户,不论是按合同需量缴纳,还是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都给予一个有条件的九折折扣。即用户当月用电量/总变压器容量≥260,可将当月的按需量缴纳的基本电费打9折。(当月用电量/总变压器容量)反映了用户单位供电容量在当月的使用小时数,该值越大则代表用户负荷使用率越高,即用电量相对较大,故在基本电费这块会给予一定的优惠。考量用户的基本电费,就是考量选择是否恰当,费用是否合理这两部分,接下来的基本电费专题几篇文章,我们从最基础的三种缴费方式比选,到一些基本电费治理的实际应用案例,逐一来分享。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4年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推动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今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  《通知》明确,今年全国计划新增公路服务区充电桩3000个、充电停车位5000个,持续提升公路沿线充电服务保障能力。《通知》明确了各省份建设任务,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根据《通知》,今年年底前,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覆盖率要达到100%;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并因地制宜推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通知》强调,各地要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加强公路沿线充电设施日常运营维护,新投入运营的充电桩要及时接入“e路畅通”微信小程序;推动已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桩信息接入“e路畅通”微信小程序;根据公众出行规律和充电需求,逐步提高电动汽车流量大、充电需求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快充、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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